武汉房屋买卖过户费用(武汉二手房过户指导价)
武汉房屋过户费用计算方法
过户费买卖双方的费率是不一样的,需分开计算:
一、卖方:
1、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6.6%
2、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
3、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
4、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
二、买方:
1、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
2、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
3、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唯一住房)2%
4、房屋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
扩展资料: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过户
武汉房子过户费用一般多少
武汉房子过户费用如下:
一、契税:
1、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买方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
(2)买方不是首次购房;
(3)车库;
二、营业税:
1、房产证满2年,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房产免征营业税;
2、房产证不满2年,按照5.55%缴纳营业税;
3、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房产证满2年的按照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上次购买价格—现在出售价格)*税率5.55%;
三、个人所得税:
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卖方夫妻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卖方夫妻名下不是唯一房产或房产证未满5年,按照1%缴纳;
四、其他费用相对较少:
交易费:6元/平方*房屋平方数;
工本费:一个证件80元;共有权证20元/个;
评估费:评估总额的千分之五(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抵押工本费:100元(银行贷款需要缴纳);
购房证明:20元一份,一般需开3份;
公证收费标准:300元(如不能本人亲自办理,需要办理本业务收费)。
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武汉房子过户费怎么算
一、卖方:1、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6.6%2、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3、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4、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二、买方:1、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2、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3、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唯一住房)2%4、房屋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6、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扩展资料:买卖房屋的税收,国家列明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各项费用应由谁承担清晰可见,购房的承担其自身的购房交易税费,卖房的承担其自身通过出售房屋所得收益应缴纳的税费;但自2006年国家出台“国十五条”,其中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按照“满五年唯一”的规定,房屋满五年上市并且是卖房人手下唯一住房,可以在交易时免去买房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买房人应对所购买房屋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实际的了解、审查,审查相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材料,必要时向有关税务机构进行核实,避免轻信卖房人或中介公司的陈述,或者由于双方对政策了解的偏差导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遭受损失。户籍费用如下:(1)权利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买住宅的1%缴纳的90-140平方米按住宅价格的1.5%缴纳的140平方米以上按住宅价格的3%缴纳(2)增值税:住宅所有权免除5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住宅价格的5.5%缴纳。(3)土地增值税住宅所有权免除5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按住宅价格的1%支付。(4)所得税:住房所有权免除5年以上,不超过5年的住房价格为1%或住房原值-住房现值差额为20%。(房屋原价一般按上道权利税纳税额计算)(5)住宅交易手续费住宅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缴纳(6)住宅所有权登记费:80.00元。(7)按住房评估费评估额0.5%缴纳。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