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暂停殡葬服务(南京有几家殡仪馆)

南京暂停殡葬服务(南京有几家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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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殡葬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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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布置灵堂(含灵堂材料:香烛,纸,香炉,烧纸盒,笔,墨,黑纱,红布,红纸,红绳,黑花球等),联系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安排火化时间,布置告别会礼厅,主持告别仪式,指导家属注销户籍,联系墓地,下葬,一直到跨火结束,全程跟踪服务。

另有家属要求办理其他服务的:如遗像放大,定做花篮,花圈,乐队,冰棺,灵车,摄像,回礼品,纸钱,元宝,灵车灵房等可另与商谈。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第三条本市为实行火葬地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应就地火化,禁止遗体外运。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的死亡人员,应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和港澳台胞来我市探亲、观光、工作期间死亡并要求在我市安葬的,除回民外,应实行火葬。

外国人的丧葬事项,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第五条火化遗体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火化证明。未申报户口即已死亡的婴幼儿、新生儿,公安派出所同时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并出具火化证明。在本地死亡的外地人员,由就医医院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在本市火化,禁止遗体外运。第六条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统一由殡仪馆收运。医院或家属在死者户口注销以后,通知殡仪馆收运。第七条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消毒冷藏保存。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除因公安、卫生部门要求保留者外,应及时火化,家属不得借故停尸。逾期不火化的,由经办组织作出火化决定,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八条为防止环境污染,市区接运遗体须用殡葬专用车。郊县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第九条为防止疾病传染,保护人民健康,对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狂犬、艾滋病致死的人员遗体以及高度腐烂的遗体,殡仪工作人员应立即消毒,严密包扎,直接送殡仪馆火化。第十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和铺张浪费。

禁止非法制作、出售棺材和纸课、锡箔、冥票等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第十一条死者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在经批准的公墓内埋葬,亦可寄存在骨灰堂自行保存,还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条件,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处理骨灰,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二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公园风景区和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法定的保护范围内以及可耕农田(包括承包责任田、自留地)上建坟土葬。第十三条公墓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公墓或出售墓穴。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丧葬用品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已经开业的,须在本办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重办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五条殡仪馆的新建、扩建,纳入市、县统一规划。其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重视社会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坚持殡葬改革,方便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把殡葬改革纳入目标管理,列为创建文明单位的内容。对殡葬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鼓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私自土葬的,由区、县、乡人民政府责令死者家属起棺火化,一切费用由其家属负担。死者是国家干部或职工的,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补助费、丧葬费。

为土葬提供方便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运遗体出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放行,并责令将遗体运回火化,或扣其车辆和执照,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

(三)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办经营性公墓和兜揽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私自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制作、出售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六)从事殡葬事业的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民政部门根据规定从严处理。

前款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南京祭扫规定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增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的通报,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涉及多处区域,为应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严密防范因集中祭扫活动引发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坚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4月15日,全区各殡葬服务单位暂停现场祭祀、遗体告别仪式、守灵、集体公祭等聚集性活动,进入殡葬服务机构需戴口罩、测体温、扫“场所码”、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倡导简约、文明治丧新风尚;清明期间的群众治丧活动,原则上参加骨灰安葬(寄存)的人数控制在5人之内,严禁跨区域遗体接运安葬;市民办理治丧、骨灰安葬(允许土葬少数民族办理遗体安葬)服务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回应市民群众关切。

二、全区各公墓要广泛宣传疫情期间暂停祭扫服务要求,要通过张贴公告、宣传栏、宣传车、广播喇叭、微信群等形式广泛宣传,要加强群众性祭扫活动管理,避免人员扎堆聚集,减少交叉感染,倡导简约、文明的祭祀方式。

三、全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做好表率,以身作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开展简约、文明祭祀,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身边市民群众,提倡市民通过非现场祭扫,建立家庭微信群进行网络祭扫、网络追思、制作思念卡等方式缅怀亲人。

四、禁止在居民区、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十字路口、园林景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燃放鞭炮抛洒冥币、播放哀乐等行为。对扰乱社会秩序和拒不执行疫情管控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居民群众应积极配合。各公墓要制定方案、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及防范工作。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信息日报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如遇突发情况须第一时间逐级报告。

总结:当前特殊时期,禁止聚集性扫墓祭拜活动,并非遗忘传统、淡薄人情,而是保护家人健康、破除丧葬陈规陋习、树立殡葬文明新风的表现,更是对故人的最好告慰。让我们同心携手,以实际行动捍卫疫情防控成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关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停止人群进行聚集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违反前述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聚集性祭扫活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擅自聚集祭扫的行为,根据情节程度采取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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