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安置房停车费区别对待)

安置房小区停车费的法律规定(安置房停车费区别对待)

拆迁安置房收不收停车费

1、要判断停车场的归属。2、安置小区也是可以收停车费的,但是应当经过备案,而且要有物业管理合同。安置小区是指国家在对某些地区进行拆迁改造的小区居民或者给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宅。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每个地区政府分别制定适用于本地区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主要按照分时段、分片区差别收费。居住区停车场收费与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有差别,不同的车辆类型停车收费标准也有差别。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安置房停车位收费合理吗

安置房停车位收费是否合理要看具体情况,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并且物业合同里包含了停车管理,收停车费就是合法的,收费标准由业委会和物业单位的协商结果为准。如果物业服安置房停车位收费合理要看具体情况,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并且物业合同里包含了停车管理,收停车费就是合法的,收费标准由业委会和物业单位的协商结果为准。如果物业服务中不包含停车服务,那么物业就不能收取停车费。

安置房的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住宅小区按照商业收费标准是不允许的。

2、根据现行规定,小车临时停放最高的收费标准,从7时到20时室外的为3元/次;过夜从20时到次日7时室外为6元/次。

3、车辆临时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不得收费;业主有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月票或车位租赁月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办理月票;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24小时内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租赁费;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安置房收停车费合法吗

一、安置房收停车费合法吗

1、安置房收停车费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并且物业合同里包含了停车管理,收停车费就是合法的,收费标准由业委会和物业单位的协商结果为准。如果物业服务中不包含停车服务,那么物业就不能收取停车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收停车费刮擦由谁负责

物业收停车费刮擦由肇事方负责,同时由物业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停车服务属于物业服务中的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由于没有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导致车辆被刮擦,应负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拆迁安置房小区停车,如果收取停车费是否有什么法律依据

没有依据的,其属于违规收费。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扩展资料:

停车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单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

2、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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