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个人房屋出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房屋出租)

昆明市个人房屋出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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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屋主未依法签订合同、收取高额押金等,将面临处罚。

2、《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规定了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要求租赁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约定房屋的租金、押金、租期等内容。此外,屋主还必须提供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住房,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干扰承租人的正当使用权。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该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如屋主未依法签订合同、收取高额押金等,将面临罚款等相应处罚。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具体方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承租人是否可以拒绝交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在租赁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不得拒绝交付租金。如屋主违反租赁合同规定,造成承租人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屋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了昆明市房屋租赁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并对房屋租赁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租赁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昆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如存在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等处罚。

5、《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确定押金,并在租赁合同上注明。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租人追加押金。

昆明市公租房管理中心地址

1、电话:0871-65198321;0871-65189278

2、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座8楼

3、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4、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

5、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6、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7、第四,专业性。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8、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

9、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10、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昆明居住证怎么办理

昆明居住证携带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流动人口在昆明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1、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4、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7、《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现场领取)

(1)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填写《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

(3)经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查,取得“居住证领取凭证”

(4)在预约日期凭借领取凭证领取居住证

(2)到受理单位集中领取《昆明市居住证申请表》

(3)将申请表格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送办证单位

1、办理时限:自《昆明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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