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什么是应税消费品)
大家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什么是应税消费品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什么是应税消费品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怎么算
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的计算步骤如下: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若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金额);
3、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形有哪些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形有哪些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将加工任务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由委托方收回或直接销售,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用,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形:
1.委托加工烟、酒、化妆品等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高尔夫球、球具、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
4.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
5.委托加工鞭炮、焰火,征收消费税。
6.委托加工油石、润滑油,征收消费税。
7.委托加工车辆轮胎,征收消费税。
8.委托加工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受托方和委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收购非自用应税消费品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原料、主要材料由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4.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委托方一般纳税人,收购非自用应税消费品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原料、主要材料由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
综上所述: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将加工任务外包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用,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常见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包括烟、酒、化妆品等,而不同产品的加工规定和消费税征收政策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委托加工时应了解相关规定和政策,并与受托方明确加工费用和消费税代缴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具体来说,如果受托方是个人,那么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主体,则需要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就不需要再征收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如何征税
法律主观: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下面网小编为你具体解答,希望有所帮助。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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